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723民初4850号之一
原告江苏灌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浙江省二建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并定于2020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院于开庭前收到反诉人浙江省二建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反诉状。反诉人浙江省二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土源货款、运输费、回填工程等工程款共计1097173.3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利息。事实和理由:因“新乐灌云工业园项目”土方回填工程需要,反诉的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1月6日签订了《供土协议》,协议签订后,反诉原告按约提供了土源,并实施了土方回填工程,由此产生土源货款、运输费、回填工程等工程款1097173.31元,但反诉被告拖延付款,经反诉原告多次催要,反诉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诉为江苏灌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浙江省二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主张偿还借款本息的民间借贷之诉,而反诉为浙江省二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江苏灌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张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工程合同之诉,两诉的当事人范围虽然一致,但并非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也非基于相同的法律事实,故对反诉人浙江省二建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受理,浙江省二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浙江省二建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董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