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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二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人人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皖1126执241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二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人人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安徽人人家集团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人人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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