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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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13执8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二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临海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47389245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核博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西经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144340565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二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核博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13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二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359195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260元、执行申请费5287.9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信息,但账户内无存款余额可供执行。
2.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权投资信息。
3.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信息。
4.本案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中核博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宁波市镇海区XXXX的不动产,调查发现该不动产由象山县人民法院处置中,本案已发函参与分配。
5.2022年1月11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责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2022年1月26日,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2022年1月26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中核博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15日,但其下落不明,已发起公安布控。
本次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但其未履行法定义务。经向被执行人注册所在地法院调查,该公司已歇业,名下不动产由象山法院处置,本院已向象山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确切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2年5月25日,被执行人尚应支付本案案款359195元及相应利息,同时应支付案件受理费8260元、执行申请费5287.93元。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