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执11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浙江省二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临海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4738924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浙江省二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将案款719299.3元转入标的款账户中,在扣缴执行费9620元,已将标的款709679.3元转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中。案件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省二建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相当价值财产的查封;
二、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3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