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银川东升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银川市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金执字第135-1号
申请执行人银川东升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任红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银川市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马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商初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银川市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银川东升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167元、违约金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52.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727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1745元(截止2015年3月23日),合计125291.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银川市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291.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曹子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白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