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豫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连与江西豫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赣0902执15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连,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江西豫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1号1栋5单元601室。组织机构代码:73393364-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与被执行人江西豫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袁民二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41156元及利息434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6241元、执行费3676,合计人民币255413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后,2016年9月27日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224600元,余款30813元被执行人未予支付。经查,被执行人在宜春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易胜南
审 判 员  陈志辉
代理审判员  吴志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