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莱芜市仙山建材有限公司、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砼制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6执保1421号之一
申请人:莱芜市仙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任家洼村。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684816405K。
法定代表人:苏明刚,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砼制品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魏家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694342063G。
法定代表人:白雪俊,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保伏桥银通公司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10660900Y。
法定代表人:白雪俊,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宁夏幸德源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良田综合产业园银川旺源砼业有限公司4号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08351484XH。
法定代表人:白娟,职务:经理。
申请人莱芜市仙山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砼制品分公司、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幸德源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了(2019)鲁0116执保1421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亓 珉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郝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