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宁0104民初2474号
原告: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保伏桥银通公司西侧。
法定代表人:白雪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君,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银佐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荣,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志勇,该局干警。
原告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力德公司)与被告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以下简称兴庆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力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君,被告兴庆分局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志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力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969968.87元,利息657873.8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原告通过招投标中标被告建设的银川市兴庆区通贵乡派出所办公楼项目,双方于2012年5月7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施工内容、工期、保修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合同价款暂定3728315元。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为完善民警生活功能需要,要求原告增加建设民警食堂、锅炉房、车库、围墙、室外水暖及土方等招标范围外的项目。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对上述项目进行了施工,工程完工并经交付使用。因中标范围内的室外配套工程超出概算,2015年报审时导致银川市财政局基于以上原因不予接纳该项目结算申报,导致该项目无法结算,工程款至今无法支付。
兴庆分局辩称,工程造价以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为准。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22日,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银发改发(2011)431号《关于银川市兴庆区公安分局通贵乡派出所工程项目建设方案的批复》,同意建设银川市兴庆区公安分局通贵乡派出所建设项目。2012年6月15日,百力德公司经招投标中标上述工程,控制价为3796328元。2012年8月15日,百力德公司与兴庆分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兴庆分局将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通贵乡派出所办公楼工程发包给百力德公司,工期自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0月27日,合同价款3728315元,工程款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并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百力德公司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百力德公司增建了民警食堂、锅炉房、车库、围墙、室外水暖及土方等招标范围外的工程。2013年7月,涉案通贵乡派出所建设项目完工并投入使用。2020年8月3日,银川市财政局委托宁夏晟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通贵乡派出所工程造价进行审定,审定金额为4132719元。该审定金额未包含上述民警食堂、锅炉房、车库、围墙、室外水暖及土方等工程。2020年2月13日,兴庆分局与百力德公司签订《关于解决丽景街派出所、通贵乡派出所超建项目意向书》,内容为:“甲方:银川市兴庆区公安局兴庆分局,乙方: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乙方中标承建的甲方丽景街派出所、通贵乡派出所建设项目,同年竣工并投入使用,由于在建设过程中加盖了批复之外的项目,导致项目预算资金超出概算批复,致使两个项目至今无法送审定案,为此,甲方多次会同乙方相关人员到银川市发改委、财政局协调解决超概问题,均未得以解决,因此,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处理已向:1、对于该项目中标范围以内的工程内容,由乙方尽快报送竣工预算书及相关资料,甲方负责上报银川市财政局进行评审定案;2、对于中标范围以外超建设部分,由乙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3、对于中标范围内室外配套工程超概算部分,由乙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兴庆分局申请对涉案通贵乡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工程结算审评报告之外由百力德公司施工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予以准许,委托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鉴定。经鉴定,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评估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无争议部分工程造价1210782.2元;2、争议部分工程造价434363.34元。鉴定说明《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分局通贵乡派出所开工前施工现场处理的施工方案》中人工挖淤泥及外运、挡土围护、清除地表蒲毛草、泥浆泵工程量未明确,无法确定工程量,争议部分造价鉴定中未计入。庭审中,百力德公司对鉴定意见无异议,认为无争议部分及争议部分均应计入工程价款。兴庆分局对争议部分、无争议部分的价格均认可。
另对于双方争议的未计入鉴定总价的人工挖淤泥及外运、挡土围护、清除地表蒲毛草、泥浆泵工程价款,百力德公司称此部分工程价款为109000元,本案中同意按照100000元计算,若兴庆分局同意,则自愿放弃657873.84元利息的诉请,不再主张。兴庆分局称上述人工挖淤泥及外运、挡土围护、清除地表蒲毛草、泥浆泵工程百力德公司的确施工,但因没有相关的工程量凭证,无法计算工程价款,考虑到百力德公司确实施工,并放弃了657873.84元利息的主张,兴庆分局同意按照100000元的标准计算上述人工挖淤泥及外运、挡土围护、清除地表蒲毛草、泥浆泵工程价款。
本院认为,根据百力德公司与兴庆分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当庭陈述,可以认定百力德公司与兴庆分局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成立。现百力德公司主张招标范围外新增的民警食堂、锅炉房、车库、围墙、室外水暖及土方等工程价款。虽百力德公司超出招标范围施工,但兴庆分局在百力德公司施工过程中并未提出异议,且在工程完工后组织验收并接受工程投入使用,故兴庆分局应将上述民警食堂、锅炉房、车库、围墙、室外水暖及土方等工程款支付百力德公司。对于上述民警食堂、锅炉房、车库、围墙、室外水暖及土方等工程价款问题,因兴庆分局与百力德公司未进行结算,银川市财政局委托的审计中也不包含此部分工程价款,兴庆分局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司法鉴定,故本院确定该部分工程价款参照鉴定意见确定。现兴庆分局与百力德公司对鉴定意见的争议部分、无争议部分合计1645145.54元(1210782.2元+434363.34元)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于未计入鉴定金额的人工挖淤泥及外运、挡土围护、清除地表蒲毛草、泥浆泵工程价款,经兴庆分局与百力德公司确认为100000元,本院亦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定兴庆分局应付工程款的金额为1745145.54元(1645145.54元+100000元)。现涉案工程质保期也已过,故兴庆分局应将上述1745145.54元工程款足额支付给百力德公司。百力德公司自愿放弃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45145.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11元,鉴定费13790元,合计27701元,原告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各负担1385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维国
二○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唐 伟
书记员 郭彩玲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履行告知书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