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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宁0106民初279号原告:宁夏锦绣集团有限公司(原宁夏锦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袁斌,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枫,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砼制品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白雪俊,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风区。法定代表人:白雪俊,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宁夏锦绣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砼制品分公司、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宁夏锦绣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锦绣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22元,由原告宁夏锦绣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刘珊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周飞燕书记员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