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莱芜市仙山建材有限公司、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砼制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6民初5771号

申请人:莱芜市仙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任家洼村。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684816405K。

法定代表人:苏明刚,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砼制品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魏家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694342063G。

法定代表人:白雪俊,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保伏桥银通公司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10660900Y。

法定代表人:白雪俊,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宁夏幸德源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良田综合产业园银川旺源砼业有限公司4号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08351484XH。

法定代表人:白娟,职务:经理。

申请人莱芜市仙山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砼制品分公司、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幸德源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莱芜市仙山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莱芜市仙山建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亓 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郝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