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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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1民初2051号

原告: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保伏桥银通公司西侧。

法定代表人:白雪俊,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郝啸,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自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忠,男,汉族,1964年3月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镇兰花花大酒店。

原告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郝啸及被告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完成银川旺元投资实业公司100%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诉称,2012年9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投资的吴忠神农岛度假酒店,工程名称为吴忠兰花花生态国际饭店2﹟楼建安工程。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相关工程建设。2014年7月18日,双方进行阶段性工程结算,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1310万元。双方达成合意,被告承诺将其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银川旺元砼业有限公司股权及其公司名下财产转让给原告,用以抵顶上述工程款,抵顶价格1450万元。同日,双方签订了《顶账置换协议》一份,就股转事宜进行约定。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约将银川旺元砼业有限公司法人变更为白娟,同时将该公司公章、营业执照副本、经营台帐、公司名下土地证等经营手续交付原告。至此,原告以实际取得了公司的管理、经营权利。但被告不予配合原告办理该公司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银川旺元砼业有限公司诸多商业活动,造成原告巨大损失,特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基本事实属实,我们签订了顶账置换协议,并已将土地及营业执照、经营台账、公章等相关手续全部移交给了原告,至今未办理工商股权手续,是因为在顶账置换协议中双方就股权变更手续有个前置的约定条款未能实现,即”乙方(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在甲方(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甲、乙双方就吴忠神农岛度假酒店所建设合同的约定,并协助甲方办理交工手续。若因此事导致本协议不能执行,属乙方违约。”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顶账置换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已经将其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银川旺元砼业有限公司股权及其公司名下财产交付给原告管理、经营,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协助原告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被告以股权变更手续前置的约定条款未能实现拒绝协助原告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已经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管理、经营和企业的发展,被告的辩护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完成银川旺元投资实业公司100%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宇翔

人民陪审员徐明生

人民陪审员孙光胜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