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排水管理处

4008镇江市排水管理处与镇江金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02民初4008号之一
原告:镇江市排水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镇江金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排水管理处与被告镇江金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市排水管理处于2020年6月29日以与管道实际控制人江苏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支付运输及保管费352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市排水管理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市排水管理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镇江市排水管理处负担。
审判长杨毅
审判员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