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排水管理处

某某与镇江市排水管理处、镇江市京口区大市口街道办事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镇江市排水管理处、镇江市京口区大市口街道办事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31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京民初字第236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镇江市排水管理处,住所地镇江市江滨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高武,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袁俊,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京口区大市口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镇江市府学新村1号。
负责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镇江市排水管理处、镇江市京口区大市口街道办事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