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扬中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2民初3445号
原告:扬中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前进南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城胜利北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扬中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扬中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扬中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42元(已减半),由原告扬中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解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