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四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市四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扬中市腾跃建材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182执2250号
申请执行人:镇*市四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缪志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扬中市腾跃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7年9月6日生,汉族,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女,195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扬中市。
申请执行人镇*市四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中市腾跃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182民初3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6138737.64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354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2、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182执22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宗鸣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