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民初14391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城郊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新岭村。
法定代表人:谭小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小春,江阴市云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镇江市四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镇三沙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缪志贵。
原告江阴市城郊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四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江阴市城郊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城郊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城郊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3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636元(江阴市城郊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城郊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金锋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任小霞
书 记 员 蒋敏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