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2民初3450号
原告:江苏华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翠竹南路415号。
法定代表人:鄂友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钟,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扬子东路9号八幢20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孝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华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华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包新月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