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182执43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朝阳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兴阳村。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朝阳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2016)苏1182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文书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期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案款56453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804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江苏中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6)苏1182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