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紫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扬中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百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民终40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紫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范大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斯,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宏玲,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中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中电大道**利尚科技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黄贤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江苏百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悦水园200-2、200-3iv>
法定代表人:周斌,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紫英门花苑**iv>
法定代表人:周斌,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无锡紫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中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百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6民初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紫英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紫英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紫英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84元减半收取1992元,由上诉人紫英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杰明
审判员  李 杨
审判员  景 鑫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喆菁
书记员程夫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