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民初11028号
申请人:扬中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扬中市三茅街道中电大道**利尚科技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30136065T。
法定代表人:黄贤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无锡协信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无锡市会岸路88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063249313R。
法定代表人:顾璞,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扬中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协信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扬中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协信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53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中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协信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53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英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何玉文
书 记 员 曹敏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