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3852号
申请人:扬中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扬中市三茅街道中电大道239号利尚科技广场北楼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兴市氿城山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陶都路西侧通蜀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中超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西渚镇西渚村张戴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扬中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兴市氿城山水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中超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扬中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宜兴市氿城山水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中超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益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800000元,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氿城山水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中超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