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11执2412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润州区南山街道鹤林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2111177803245X2,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海明。
被执行人:江苏省当代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14088526L,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朱国洪。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润州区南山街道鹤林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当代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11民初7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江苏省当代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镇江市润州区南山街道鹤林社区居民委员会租金6万元于2019年10月底前一次性付清。二、被告江苏省当代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搬离前再一次性支付原告镇江市润州区南山街道鹤林社区居民委员会2019年度租金3万元。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江苏省当代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前给付。
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2019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申报财产,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证券信息,有一辆苏L×××××汽车,注册日期是2006年9月,因车龄较长,本院未查封。3、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向镇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江苏省当代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省当代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5、本院依职权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苏省当代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本院依职权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苏省当代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7、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调查回执、查询反馈表、工作笔录、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1111民初7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翔
审判员 沈红卫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任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