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11执3374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常泰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庆阳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吴凯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当代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南徐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朱国洪,该公司总经理。
常州常泰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当代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411民初62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苏省当代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共计结欠申请执行人常州常泰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38066.3元,该款由被执行人于2019年1月31前支付货款70000元,余款于2019年5月31前支付;如被执行人江苏省当代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约付款,则需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违约金50000元,且申请执行人可就被告到期未履行及未到期部分的总额及违约金一次性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并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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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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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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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等存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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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两次查证,被执行人资金账户可供执行余额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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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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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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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投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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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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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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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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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令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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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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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执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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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已张贴悬赏执行公告,对其名下财产悬赏执行,尚未有被执行人财产举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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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消费令等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取得的财产信息情况签字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线索外,没有其他被执行人财产或人员下落线索向本院提供,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411民初6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柏 刚
审判员 赵 勇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朱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