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当代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1617镇江市科学技术局与江苏当代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11民初1617号
原告镇江市科学技术局与被告江苏当代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住所地等信息具体明确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起诉状中仅载明被告***住所地为镇江市,无被告的身份信息。2020年8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表明经原告多方查找,无法找到被告***,也无法提供其明确的地址信息和其他信息。原告已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告相关信息,故本案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镇江市科学技术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审 判 长  吴亚民 人民陪审员  罗 娟 人民陪审员  陈 凤
法官 助理  唐 坚 书 记 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