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1破申1号
申请人:江苏省当代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南徐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朱国洪,该公司总经理。
殷如生与江苏省当代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2018)苏1111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代公司未履行义务。殷如生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当代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该院在征得被执行人当代公司同意后,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18)苏1111执1509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该案移送进行破产审查。因当代公司在原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2022年3月22日,该院将相关材料移送至本院。
本院查明,当代公司住所地为镇江市南徐路15-1号,该公司原名为江苏当代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1998年7月13日在原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现该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公司股东为朱国洪、王小年,朱国洪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目前已知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众多,涉及的执行案件债务及其他债务总额约3000万元。目前,当代公司名下没有不动产和车辆,现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当代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该院在征得被执行人当代公司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当代公司作为申请人的破产主体适格。现当代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当代公司申请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省当代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戴晓东
审判员 丁奕帆
审判员 季 晖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梅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