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申1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省当代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南徐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部门主管。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丹徒区新城泉艺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铭基商贸城E区04幢113号。
经营者:***,男,1980年8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汇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江苏省当代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丹徒区新城泉艺石材经营部、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1111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江苏省当代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省当代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省当代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