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111执607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优盛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682170671H,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谷阳路68号镇江。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省当代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14088526L,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执行人:***,女,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申请执行人镇江优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当代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111民初2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江苏省当代公司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镇江优盛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项3234825元及利息(以323482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在1078275元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在1078275元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苏省当代公司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9388元,由原告江苏省当代公司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388元,被告江苏省当代公司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银行、网络银行、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存款,***名下有汽车一辆但已达报废年限;
3.2020年7月2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本市中山东路18号第11层1108室的不动产(有抵押),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5.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前往被执行住所地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调查回执、查询反馈表、工作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过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案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111民初2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向 阳
审判员 王**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唐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