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市金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镇江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11民初2450号之一
原告:镇江市金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蒋乔街道乔家门社区小花山188号。
被告:镇江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谷阳路18号南山一品6幢2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金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镇江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市金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26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合计10596元,由原告镇江市金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