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镇江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民初20号
原告:镇江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宗泽路。
原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系镇江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檀山路8号冠城金融街。
被告:镇江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谷阳路18号南山一品6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镇江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房地产公司)诉被告镇江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盛达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由本院审理,所以本案应当由本院管辖,但本案同时符合基层法院级别管辖的规定,且涉盛达房地产公司破产的民事案件可能较多,故不宜由本院一审管辖。且已经报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程刚
审判员*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