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民终1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全盛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镇雩北村。
法定代表人:马**,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谷阳路18号南山一品6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镇江全盛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镇江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1102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镇江全盛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经法院发出催交通知后,至今仍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镇江全盛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