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开元钢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强、***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183执7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镇江开元钢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句容市,住句容市。
被执行人***,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句容市,住句容市。
被执行人镇江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谷阳路18号南山一品6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镇江开元钢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强、***、镇江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8252.8元。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90474元。被执行人镇江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72379.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70元,鉴定费3640元,合计1401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100元,***承担1500元,镇江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84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8352.8元。被执行人镇江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给付申请执行人72397.2元。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183执7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许社民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