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112民初2993号之二
原告:镇江全盛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镇雩北村。
法定代表人:马江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玉,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珺,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华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瑞山路**号**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颜建国。
原告镇江全盛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镇江华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镇江全盛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全盛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全盛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1338元,减半收取669元,由原告镇江全盛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成莲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