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华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镇江华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镇江亚东天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111民初4753号
原告:镇江华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新城瑞山路**号**号**层。
法定代表人颜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镇江亚东天泰投资发展有限,住所地镇江市林隐路**号朴园兰亭苑**综合楼合楼。
原告镇江华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亚东天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立案。2018年1月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镇江华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亚东天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17元,由原告镇江华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 倩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