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华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镇江华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执恢4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镇江**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颜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超,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910024634,户籍地址淮安市涟水县岔庙镇桑庄村沟西组15号,送达地址淮安市涟水县东鼎商城
16幢11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镇江**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本院作出的(2015)徒商初字第00249号民事调解书,依该调解:一、被告***欠原告镇江**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款项252281元,以220000元结算,由被告***于下列期限给付:1、2016年8月20日前给付110000元;2、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110000元。二、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及金额履行,则视为全部债权到期,原告镇江**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可按252281元(扣除已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此后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42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441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第一期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强制执行,本院曾作出(2016)苏1112执106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15)徒商初字第0024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请求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56693元,申请执行费37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对其在当地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55.64元(发还申请执行人555.64元,收取执行费100元),委托车辆所在地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H×××××车辆(未实际扣押),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状元府小区C6幢101室房产。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委托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划拨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查封未能实际扣押车辆、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徒商初字第00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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