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终字第01030号
上诉人(原审反诉原告)镇江华光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朱方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反诉被告)镇江华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瑞山路9号7楼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镇江华光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4)润商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4)润商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镇江华光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