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华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镇江市华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镇江华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京商初字第560-2号 原告镇江市华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铁塔路1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华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大道东延99号镇江市电磁设备厂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华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华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镇江市华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8元、减半收取1439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709元,由原告镇江市华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