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民终17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鑫宏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大道30号“福州东南公路港物流园”第C区第2座第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345BMDX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东侨开发区福宁南路6号中益家***中心1幢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157420783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州鑫宏宇贸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22)闽0902民初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 鸣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林 玮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