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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2执7864号 申请执行人:白某,女,195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某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林某。 被执行人:福建省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xxxxxxxxxxxx,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本院在白某与福建省某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福建省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102民初11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建省某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福建省某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白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车辆信息,工商等登记信息。3、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发现账户有部分资金,已向申请人指定账户发还。4、通过西安市某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5、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6、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案款5060395.00元及利息未受偿,执行费52702元未缴纳,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