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宁执字第635号
被执行人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组织机构代码:15742078-3。
关于***、***与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缴纳诉讼费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36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成弟
代理审判员魏各永
代理审判员林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