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星河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星河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海岸船业有限公司商事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浙09执15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星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东海岸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舟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舟仲调字(2017)第4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3200元。申请执行人江苏星河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东海岸船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星河集团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3200元,2020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江苏星河集团有限公司书面告知本院,确认款额已全部履行。至此,舟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舟仲调字(2017)第41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舟仲调字(2017)第41号调解书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