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青2801民初146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盐湖元通钾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星河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盐湖硝酸盐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原告青海盐湖元通钾肥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盐湖元通钾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青海盐湖元通钾肥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青海盐湖元通钾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商惜华
审判员 季海青
审判员 冯珍珍
书记员 保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