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民初457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星河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03961705G,住所地扬中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匡锡和,董事长。
被申请人: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03676365K,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金港镇长山村临江路**。
法定代表人:林钢,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星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苏1182民初4577号民事裁定,已查封被申请人相应资产。申请人江苏星河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聂道胜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崔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