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10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中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141763044T,住所地扬中市开发区新扬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姚华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昊,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星河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03961705G,住所地扬中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匡锡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锦祥,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纪国,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扬中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星河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2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扬中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2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扬中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扬中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117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奚松伟
审判员 宋 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宏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