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江苏星河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匡锡和。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樊纪国,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星河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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