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2民初3167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礼成,扬中市长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中市华东塑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开发区港隆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张开太,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扬中市华东塑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扬中市华东塑胶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吴磊
书记员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