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华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扬中市华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民终6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中市华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文化北路30号。
原审第三人:方礼平,男,1972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扬中市华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2民初4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