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华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扬中市华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油坊分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102号
申请人:孙志芳,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申请人:***,男,199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申请人:***,男,194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申请人:扬中市华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油坊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41301070E,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油坊镇同德8组。
负责人:戴道林,经理。
被申请人:扬中市华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31150133H,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文化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季成新,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5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申请人:徐鸣兰,女,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申请人孙志芳与被申请人***、***、扬中市华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油坊分公司、扬中市华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鸣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孙志芳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扬中市华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油坊分公司、扬中市华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鸣兰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51万元,并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中市华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油坊分公司、扬中市华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鸣兰的银行存款5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