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民初6103号
原告:**,男,1985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伟,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8年4月3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男,1947年6月1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扬中市华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油坊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油坊镇同德**。
负责人:戴道林,经理。
被告:扬中市华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镇文化北路**。
法定代表人:季成新,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江苏求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扬中市华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油坊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城公司油坊分公司)、扬中市华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8日立案。
原告**诉称,其于2018至2019年期间为扬中市油坊镇羿仕园林景观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提供油漆服务,上述工程被告华城公司油坊分公司发包给了案外人徐清荣。2020年1月22日,徐清荣与其对账并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拖欠其58300元。后徐清荣于2020年3月18日因疾病去世,***及***系徐清荣继承人。此后其多次找到华城公司油坊分公司协商处理未果,故其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支付其费用58300元,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被告华城公司油坊分公司、华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管辖。
审理中,原告确认其的施工内容为案涉工程进行油漆施工,其中油漆、辅料、辅材及人工均是其提供的;由其的6、7个工人施工了4、5个月才完工,并经徐清荣验收,如后续发包方提出有问题,其会进行修复或返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案由虽为买卖合同纠纷,但根据原告陈述的施工内容,本案的案由应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扬中市油坊镇羿仕园林景观工程的地点位于江苏省扬中市,故本案应由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
扬中市华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油坊分公司、扬中市华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江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陶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