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华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6102某某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民初6102号
原告:***,男,1978年6月1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伟,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8年4月3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男,1947年6月1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扬中市华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油坊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油坊镇同德**。
负责人:戴道林,经理。
被告:扬中市华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镇文化北路**。
法定代表人:季成新,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江苏求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扬中市华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油坊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城公司油坊分公司)、扬中市华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8日立案。
原告***诉称,其于2018至2019年期间为扬中市油坊镇羿仕园林景观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提供了大量的砖石等材料,上述工程被告华城公司油坊分公司发包给了案外人徐清荣。2020年3月13日,徐清荣与其对账并出具欠条一份,徐清荣明确拖欠其51万元。后徐清荣于2020年3月18日因疾病去世,***及***系徐清荣继承人。此后其多次找到华城公司油坊分公司协商处理未果,故其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支付其费用510000元,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被告华城公司油坊分公司、华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应由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管辖。
审理中,原告称案涉工程外面树立的告示牌上显示案涉工程是被告三的。案涉工程中的砖雕、门雕等部分工程由徐清荣分包给其,其根据现场总包方工作人员告知的具体雕刻地点、尺寸、材料、图案等,生产出砖石后运到案涉工地进行施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案由虽为买卖合同纠纷,但根据原告的陈述,本案的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扬中市油坊镇羿仕园林景观工程的地点位于江苏省扬中市,故本案应由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
扬中市华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油坊分公司、扬中市华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江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陶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