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华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扬中市华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执2816号
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华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季成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扬中市,现住扬中市。
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华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82民初2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案款247375元、迟延履行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未缴纳。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异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宗 鸣
审 判 员  张卫国
审 判 员  吴春洪
法官助理  杨 鹏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嘉